第一章     總則
1.1
名稱
本聯盟前身名稱為香港清潔業界大聯盟,英文名稱為Cleaning Contractors Alliance (Hong Kong),於2007年3月6日正式易名為香港環境衛生業界大聯盟 (以下稱“本聯盟”),而英文名稱則為
Environmental Services Contractors Alliance (Hong Kong)
1.2
地址
本聯盟的地址為:
香港銅鑼灣希慎道18號利園五期九樓
9/F, Lee Garden Five, 18 Hysan Avenue, Causeway Bay, Hong Kong
1.3
性質
本聯盟由業界商會及業界成員以友好連結方式組成,旨在集合業界各方力量,為業界全面爭取權益。各成員可享有絕對的獨立性,本聯盟的權力絕不凌駕於個別商會或公司之上。
1.4
宗旨
本聯盟之宗旨為:
a) 正視勞資關係
b) 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c) 增進及加強本聯盟各成員之間的團結
第二章     組織
2.1
結盟類別
本聯盟為能涵蓋及團結業界各商會、公司及業者,為行為良好而又願意遵守之商會或公司提供三個結盟類別,包括聯盟成員、聯誼成員及業界成員。
a)
聯盟成員
以業界商會為聯盟成員。在香港註冊之商會,與環境衛生業有關之管理、工程、產品、設備、服務等之商會。本聯盟歡迎業界商會加入為聯盟成員。任何聯盟成員可以壹個月的書面通知退出本聯盟。
b)
聯誼成員
非業界的商會以聯誼方式保持友好關係。可隨時參與或退出本聯盟的活動。聯誼成員或會被邀在幹事會內出任增選幹事。
c)
業界成員
任何於業界從事相關服務的公司、個人或其他地方對本聯盟同業感興趣之公司,均可以申請加入。凡獲接納為業界成員,必須繳交一次性入會費港幣伍佰元正。業界成員或會被邀在幹事會出任增選幹事。
以上各成員皆可獲得本聯盟所有有關業界的資訊及政府政策的相關資料作為參考及業界行動的籌劃。
2.2
成員權利
a)
聯盟成員 :
i) 有權提名、提出意見或建議、投票及罷免
ii) 享有與本聯盟有關事務的知情權
b)
聯誼成員 :
i) 有權提出意見或建議
ii) 享有與本聯盟有關事務的知情權
c)
業界成員 :
i) 有權提出意見或建議
ii) 享有與本聯盟有關事務的知情權
2.3
成員義務
a)
遵守本聯盟之憲章及幹事會通過之決議。
* 所有成員均須於本聯盟幹事會一致通過始告生效。
2.4
幹事會
每個聯盟成員可委派兩名代表出任為幹事會成員;如有需要可邀請業內熱心人士為增選幹事一同參與幹事會。幹事會亦有權隨時以大比數通過罷免任何一位增選幹事。如聯盟成員的代表有任何變動,應於七日內通知幹事會作出修改。
2.5
幹事會職位
- 召集人一名,經幹事會推選。
- 副召集人兩名,經幹事會推選。
- 秘書長一名,經幹事會推選。
- 司庫一名,經幹事會推選。
- 幹事成員,由各聯盟成員委派兩名代表出任。
- 增選幹事,由幹事會一致通過邀請出任,名額不限,在幹事會中無投票權。
2.6
委員
個別聯盟成員或業界成員皆可自願性質參與,由幹事會審批。
2.7
小組委員會 (需要時由幹事會委任)
- 主席一名;
- 副主席一名;
- 委員最少兩名;
- 另可邀請工會代表、法律界人士、區議員或立法議員參與,成為名譽委員,成員不多於四位。
2.8
會務顧問
a)
榮譽顧問:
任何在社會上有貢獻的人士,包括政界、社會賢達及專業人士皆可被邀請出任。
b)
業界顧問:
任何對業界有貢獻的人士可被邀請出任,推廣會務發展。
第三章     功能與權力
3.1
本聯盟以幹事會為常設機構,其功能與權力如下:
- 執行決議案;
- 審核成員入會及退會;
- 擬訂工作計劃;
- 處理本聯盟的日常事務;
- 擬訂守則或指引,藉以提高本聯盟的專業形象及地位;
- 根據本聯盟的工作需要,設立各工作小組及其工作內容;
- 審議及通過小組委員的建議及計劃 ;
- 任何決議案涉及個別會員商會的內部組織、功能或權力,必須發還個別成員商會自行決定及處理。
3.2
小組委員會(如有)功能與權力如下:
- 議定年度工作計劃;
- 執行幹事會決議案;
- 召開工作會議;
- 處理小組日常事務。
第四章     會議
4.1
幹事會會議
- 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或由幹事會因應情況決定。
4.2
幹事會特別會議
- 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
4.3
法定人數
- 需有全體幹事的半數或以上。
4.4
會議主持人
- 由聯盟召集人主持,如召集人缺席,會議便由副召集人主持。
4.5
會議紀錄
- 秘書長及秘書處須備妥及保存每次的會議記錄。
4.6
列席
- 委員可列席幹事會,並可對會議內容發表意見及進行討論。
- 會議主持人可按個別會議討論內容,邀請非幹事會的成員或專業人士列席發表意見。
第五章     投票
5.1
會議中所提出的一切建議方案,除涉及本憲章外,必須以出席者所投的多數票為取決。
5.2
每名出席會議的幹事只有一個基本投票權。
5.3
如出現票數相等時,會議主持人需另投一決定票。
第六章     幹事會職位推選
6.1
新一屆職位推選前最少14天,秘書處向各幹事會成員發出推選提名表,各成員代表可提名任何一位幹事會成員或自己參與推選,被提名者必須簽署接受提名後,必須於推選會議前五天將填妥之推選提名表交回秘書處預備候選人名單,在推選會議前五天發予各幹事會成員參照。
6.2
推選會議當天,各幹事會成員可於名單上剔選五名候選人,即時點票。得票最高的五名候選人,可自行互選出任各職位,如候選人票數相同,有關候選人須接受各幹事會成員重新剔選,如票數再次相同則抽籤決定。
6.3
如推選會議當天有任何幹事會成員未能出席,該幹事可於推選會議前以書面通知秘書處授權代表出席並參與推選。
第七章     經費
7.1
本聯盟所需的經費開支,可以下列方式籌集:
- 由聯盟成員贊助或平均攤分支付。
- 由業界成員加盟繳交一次性入會費港幣伍佰元正。
7.2
有需要時,本聯盟可因應情況,經幹事會一致通過舉辦籌募經費的活動。
第八章     憲章修訂
8
本憲章所作的任何修訂,必須獲本聯盟幹事會四份三人通過,始告生效。
憲章修訂日期:
2023年7月4日